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铜仁市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政务机制,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打造一流的便民综合服务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铜仁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政务中心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等收费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收费,是指市属各部门和单位及垂管部门在市政务中心办理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收费项目。

第四条进驻市政务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收取,由进驻市政务中心的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窗口负责执收。

第五条集中收费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收费:

1.各执收单位按照收费的计费数量、标准、项目名称、金额,填开一式三联的《铜仁市政务中心收费通知书》,将第二联和第三联连同费用收取计算依据和有关材料等附件,交由交款人传收费窗口。

2.非税收入收费窗口根据缴款人提供的《铜仁市政务中心收费通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后填开《贵州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交缴款义务人前往驻中心的银行服务窗口进行缴费。

3.银行服务窗口,依据《贵州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填制《贵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收费。票款收讫后加盖银行收讫章,将第一联、第四联、第五联交缴款人。

4.缴款人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第五联送交收费窗口,第四联留作缴款凭据。

5.收费窗口收回银行加盖收讫章的《贵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和第五联后,在《铜仁市政务中心收费通知书》的第二联上加盖“费用收讫”章后,交缴款人带回相应的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凡涉及减免或缓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款人须按规定提供相关依据,经收费窗口审核,符合减免和缓缴程序及规定的,给予减免或缓缴。

第七条进驻市政务中心的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并经市财政、发改部门审核认定,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八条进驻市政务中心各部门应当向收费窗口提供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进驻政务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实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制度后,市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和单位领用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清理缴销,对进驻市政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发放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窗口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将当日所收到的款项,依据收费项目和金额与收费窗口予以核对。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于当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进驻政务中心的有收费的单位,必须于每日下班前,与收费窗口核对收入。

第十三条进驻政务中心的单位和部门,进驻政务中心后,原则上不再另行收取各项非税收入,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现场执收的,需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能执行现场执收。所收取的收入按《铜仁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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