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4〕53号
颁布日期:2014-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0日

遵义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残疾人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同步小康的根本途径。为积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全力推动同步小康建设,根据《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小康”总体目标,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通过重点扶持、基地建设、典型示范,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确保广大残疾人2020年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以新增残疾人就业为重点,采取市、县两级扶持示范基地、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扶持奖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及个体经营就业等形式,全面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20个以上;

(二)每年扶持残疾人家庭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及种植养殖项目创业就业示范点200户以上;

(三)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2000人以上。

三、工作措施

加大残疾人及家庭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每年市、县两级残联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市残联每年对各地新增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新增的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好的单位(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一)扶持范围及标准。

1.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1)当年新办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占单位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或年度新增安置残疾人10人(含)以上,通过市残联审核,报市残工委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8万元–20万元。

(2)当年新增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残疾人5人以上、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家庭20户以上,经市残联审核,报市残工委审批,给予一次性建设帮扶资金5万元–15万元。

2.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

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发展种植养殖项目具有一定规模,具有本市户籍,有固定经营场所,持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县、市两级残联验收、审核,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3000元–50000元。

3.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

市属及中央、省属驻遵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年度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按比例就业规定,并位列市级前五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二)项目申报扶持程序。

1.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每年各县(市、区)残联将扶持创建项目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市残联对申报创建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评审,确定为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扶持基地后,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补助:每年由各县(市、区)残联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后,根据申请对象的创业就业项目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

3.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奖励:市残联通过审核各单位每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报资料,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残工委审查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基本状况,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及标准,全面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二)确保扶持政策公开公正公平。认真对照残疾人就业创业持扶意见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管理。对申请资金补助的有关单位和残疾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促进这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随意更改补助标准或截留、挪作它用,对虚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残联将汇同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遵义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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