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旅行社将石梅湾作为自费景区(点)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禁止旅行社将石梅湾作为自费景区(点)收费的通知

琼旅发〔2013〕57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各旅行社:

近日,省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组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部分旅行社将万宁石梅湾作为自费景区(点)向游客收取费用,侵害游客利益。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旅行社将万宁石梅湾作为自费景区(点)向游客收取费用,违者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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