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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禁止旅行社将石梅湾作为自费景区(点)收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禁止旅行社将石梅湾作为自费景区(点)收费的通知
琼旅发〔2013〕57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各旅行社:
近日,省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组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部分旅行社将万宁石梅湾作为自费景区(点)向游客收取费用,侵害游客利益。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旅行社将万宁石梅湾作为自费景区(点)向游客收取费用,违者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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