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收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收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2-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收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
关于规范收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收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收取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和《海南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以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996号),现就全省检察机关收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本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耗材的,检察机关仅可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费用免收。
二、收费标准
1、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复制案卷材料的,不得收费。
三、相关要求
接到本通知后,各级院行政装备部门要及时到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到本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收费项目编码表。
各级院在未办完收费许可手续之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不得收费。
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由各级院行政装备部门收取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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