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积极发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用,通过发放财政补贴对我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林保护区域内的农民给予生态补偿,增加该区域农民收入,更好地促进我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涵养林区域的保护,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补贴原则
(一)资金直补原则。通过直接补贴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要求所在区域农民无销毁林开荒、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涉林违法行为,履行好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即可得到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
(三)先保后补原则。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区域进行检查和监测评估,根据评估森林资源保护绩效情况,根据保护情况,发放年度补贴资金。
第二条补贴对象
(一)居住在我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域内及集体土地较少,生态区位重要且积极参与履行好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本村成年村民(指具有本村户口且年满18周年以上的村民)。
(二)补贴区域的界定。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市林业局根据生态区位、公益林、天然林及水源涵养林分布、国有林地与集体土地比例、农民收入等因素,拟定补贴区域,报市政府审定。补贴区域一般以整村为单位申报。需要申报为补贴村的,该村的公益林、天然林及水源涵养林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400亩。
第三条补贴标准
(一)每人补贴金额=每亩林地补贴金额×补贴的国有林地亩数÷全村成年村民人数。
(二)每亩林地补贴金额由市林业局根据生态补偿补贴区域村民生活成本及生态效益综合核定,并每年在我市党政主流媒体上公布。2011年,我市每亩林地补贴金额暂定为240元/亩/年。
各生态补偿补贴村的每人补贴金额最高不得高于城镇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1.5倍,最低不得低于城镇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各生态补偿补贴村的每人补贴金额的平均数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三)补贴的林地面积指的是由市林业局测定,在各补贴村行政区域范围的国有林地面积(集体林地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补贴资金来源
从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生态补偿财政补贴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调查确定补贴人数。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林保护区域内村庄广泛宣传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政策。年初由村委会组织村小组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报镇政府确定补偿人员名单。成年人界定以上年的12月31日是否满18周年予以确定。
(二)划定责任保护区,明确责任范围。市林业局、生态效益补偿区域所在镇政府及所在村委会根据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及具体情况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把保护责任区的地块落实到每个村小组。
(三)签订生态效益补偿协议,实行整村联保。市林业局、镇政府(区管委会)与生态效益补偿的村委会签订森林生态补偿协议,市财政部门为协议监管方。村小组与村民签订护林保证书,协议书与保证书上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细化量化奖罚措施,做到有奖有罚,相互监督。
(四)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年底监测评估验收。实施森林生态补偿期间,市林业局、镇政府(区管委会)不定期对生态补偿区域进行实地查验,发现涉林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进行通报公示。市林业局另聘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每半年对生态补偿区域进行综合监测评估,根据监测评估报告,由市林业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补偿区进行年终检查验收,评估一年来的森林资源保护绩效情况。
(五)根据评估的绩效结论和日常管理的结果,市林业局将半年来的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结论通报给该村村委会,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市林业局根据评估结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足额将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生态补偿村村民手中。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进行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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