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9〕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三亚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8〕20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精简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能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开可不开的会不要开。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纪委全会,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大型会议;全市性工会代表大会、团代会、妇代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部门自行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等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类会议中的工会代表大会、团代会、妇代会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其余的一般不得超过1天。

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

第五条会议人数

一类会议与会人数及工作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核定。

二类会议与会人数控制在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2%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数由会议单位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8%以内。

第六条会议地点

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宾馆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七条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一、二类会议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三类会议费用从单位部门预算盘子会议费或财政部门追加的会议费中开支。兄弟省、市、县以及市直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按照上级关于“谁主办,谁出钱”的规定,市财政不给予出资或补贴(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常用应急药品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

备注

一类会议

36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二类会议

25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三类会议

15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居住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第十条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市各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支出标准,不得高于三类会议的标准。培训支出的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教室)租金、交通费、教材(资料)费、课酬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制发<关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三财行〔1992〕第1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开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1996〕140号)以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开支标准的通知》(三府〔2003〕142号)中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8〕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级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和待遇的人员

软席

(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级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和待遇的人员

软席

(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全列软席列车

(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鉴于我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第七条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乘坐非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乘车时间可连续计算,已住宿的乘车时间实行分段计算。

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或出租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正副厅级人员每人每天在500元以内凭据报销。正副处级人员每人每天在250元以内凭据报销。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人员每人每天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科级以下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个人员可以住一个标准间,在每人每天250元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用于接待的饭店(食堂)开具的发票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人每次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汽车、轮船已按本条规定加发伙食补助费的,不重复执行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本市出差到乡镇,乡镇出差到市内机关以及各乡镇之间的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凡出差超过四小时不足六小时的计算半天伙食补助,超过六小时的计算一天伙食补助。四小时以内的临时性出差不能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20元,本市出差到乡镇,乡镇出差到市内机关以及各乡镇之间的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的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不再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统一标准交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挂职或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元,寒暑假不发。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派驻外地机构工作人员出差,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制发<关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三财行〔1992〕第1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开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1996〕140号)以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开支标准的通知》(三府〔2003〕142号)中关于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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