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冀人社字[2010]290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290号
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厅工作正常运转、业务工作开展和工资福利发放,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厅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和厅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金和财务处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的要求,布置厅机关、公务员局和厅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编报、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下达厅机关、公务员局和厅属事业单位预算,组织和监督全厅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和业务工作情况按规定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预算编制。每年3月份,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上年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单位工作任务目标,编制下年度各项资金预算草案。
第六条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方法,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预算收入。统筹安排预算支出,按个人部分、公用部分、事业发展的顺序,依照有关标准、定额核定。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方法,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政策、标准核定。
第七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报、不虚报。
第八条支出预算安排,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按规定顺序统筹安排支出。按规定标准和定额优先保证个人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视财力安排支出。
第九条个人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
第十条正常公用的经费预算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按标准定额分类分档核定。对超编人员及非正式人员,不安排正常经费。
第十一条专项公用经费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往年情况和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据实编报,由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十二条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按行业发展规划,筛选论证项目,按项目预算有关要求编报。
第十三条有收入上交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编制季度和分月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准,开具拨款申请单,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拨付。列入支付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需要变更的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一是预算收支不平衡的;二是预计预算总收入超收或减收的;三是预计预算总支出增加或减少的;四是上一年度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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