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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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冀政函〔2014〕16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邯政呈〔2012〕9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两级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主城区范围内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变更建筑规模、擅自调整建筑结构及道路两侧私搭乱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两侧绿线控制范围内擅自占用、破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以及砍伐树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道路两侧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及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加工、修理、制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街头空地、游园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你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主城区范围内中华大街、人民路等主干道主要城市出入口、重要公共场所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依法行使对主城区范围内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变更建筑规模、擅自调整建筑结构及道路两侧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行政处罚权。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执法工作标准,考核执法效能。同时负责对全市重大城管综合执法活动的调度指挥。
三区一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除市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的管理区域范围以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你市经济开发区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没收入和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要专门安排警力配合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五、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复议管辖规定执行。
六、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七、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县两级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能和责任,研究制定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机制。市级部门应主要侧重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县级部门执法队伍承担。
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后,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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