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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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冀政函〔2014〕166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张政呈〔2013〕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区(桥东区、桥西区)两级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含城市建筑垃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油烟,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街头空地、广场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限于人行道)除违法停车以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你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市区的“七纵”:西坝岗路(平门大街至商务桥)、西苑路(西坝岗路至盛华大街)、清水河路(北外环互通至明湖桥)、滨河路(北外环互通至明湖桥)、钻石路(五一大街至朝阳西大街,含宝善路、解放路)、胜利路(五一大街至南外环互通)、建国路(清水桥至工业东街),“七横”:古宏大街(西坝岗至清水桥)、五一大街(解放桥至东外环)、建设街(西外环至杨家坟北路)、工业街(西外环至东外环)、盛华大街(西外环至东外环)、市府大街(铁道至茶榆路)、朝阳大街(西苑路至东外环),15座桥梁:清水桥、清园桥、解放桥、通桥、商务桥、建设桥、东方红桥、钻石桥、双虹桥、纬一桥、纬三桥、新垣桥、纬五桥、清河南桥、明湖桥的行政执法任务;对中心城区重大违法建设行为及经营性户外广告和大型户外牌匾标识(≥10m2)违法设置行为进行查处;对桥西区和桥东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桥西区、桥东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行政区域内除市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的具体行政执法业务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没收入和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要专门安排警力配合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五、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复议管辖规定执行。
六、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七、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区两级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能和责任,研究制定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机制。市级部门应主要侧重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区级部门执法队伍承担。
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后,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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