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衡水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衡水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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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衡水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冀政函〔2013〕14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关于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衡政〔2013〕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区(桃城区)两级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衡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一环(外环)、一河(滏阳河)、二口(出入市口、高速路口)、三场(休闲广场、人民广场、火车站广场)、四园(人民公园、中华公园、青年公园、河东公园)、七横(河阳路、永兴路、胜利路、人民路、新华路、和平路、大庆路)、七纵(京衡大街、榕花大街、红旗大街、中心大街、中华大街、育才大街、前进大街)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桃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除“一环、一河、二口、三场、四园、七横、七纵”外其余次干道、小街巷和城乡结合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衡水经济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本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没收入和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有关部门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予以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要专门安排警力配合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五、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复议管辖规定执行。
六、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七、你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区两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能和责任,研究制定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机制。市级部门应主要侧重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区级部门执法队伍承担。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后,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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