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办〔2009〕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办字〔2010〕11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指导
要将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应急工作机制。要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做到联动响应。建立应急救援联训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社会应急专业力量联合开展1次合成训练和实地实装演练,实现平时与战时的联勤联动。完善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提高灾害事故处置决策水平。
二、加大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力度
各级政府要深入推进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照不少于30人的标准配齐配强消防专职队员。2012年底前组建以消防专职队员为主的不少于50人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跨区域机动救援队。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加强器材配备。2011年底前,涿州、定州、安国、高碑店4个县级市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备份和增配装备必须全部达到《标准》要求。雄县、安新、蠡县、博野、容城、望都、高阳、清苑、徐水、满城、定兴等11个经济条件较好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和备份装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增配装备不得低于《标准》的70%。曲阳、易县、涞水、阜平、顺平、涞源、唐县等7个省级、国家级贫困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和备份装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2012年底前,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跨区域机动救援队按照不低于2支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的标准进行配备,同时结合辖区灾害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加强车辆、装备种类、数量配备。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要将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任务,督促落实。二是强化物资保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统一保障范畴,优化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明确保障渠道、保障方式,实现联储联运。三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2012年起,要依托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渠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和业务需要,统筹将应急救援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经费要参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制发全省设区市级和县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冀财行〔2010〕160号)和省公安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防专职队员离队安置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10〕209号)标准予以保障。四是强化训练保障,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2012年底前,结合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培训的实际需求,完成市级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改造。各县(市)也必须结合当地实际,2012年底前建有不少于5种功能的模拟训练设施。五是建立跟踪督办定期考核制度。今后市政府将把各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纳入《消防安全责任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督办内容,每年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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