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名誉顾问聘任办法(暂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名誉顾问聘任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名誉顾问聘任办法(暂行)》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政府名誉顾问聘任办法(暂行)》已于2014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沧州市政府名誉顾问聘任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人民政府名誉顾问(以下简称“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顾问在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受沧州人民政府聘任的,在经济、科技、法律、文化和城市规划建设等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较深资历,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建议和意见的高层次人才。
市政府根据人才专长和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经济顾问、法律顾问、科技顾问、文化顾问和规划顾问等。
第三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聘任为政府顾问:
(一)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有影响的知名人士;
(二)国外专家、学者、企业家及知名人士。
第四条政府顾问聘任程序
(一)推荐。各部门拟提请推荐政府顾问的,在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沧州市人民政府顾问推荐书》,一式3份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推荐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员担任政府顾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推荐人员进行审议,做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四)颁发聘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聘任的政府顾问,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具体聘任手续。
第五条政府顾问职责及待遇
(一)政府顾问职责
政府顾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在参与市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社会事业管理等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1、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沧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及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2、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3、办理市政府专项委托的有关事项。
(二)政府顾问待遇
1、享受政府顾问津贴,每人每年5万元;
2、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3、对沧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
第六条政府顾问的聘期、续聘及解聘
(一)政府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为1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二)政府顾问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经本人同意,办理续聘手续。
(三)政府顾问在聘期内,出现不适宜任职情形,市政府可予以解聘,并及时通知本人。
第七条政府顾问的服务与联络
政府顾问的服务和联络工作,主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协助配合。
(一)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推荐顾问人选的审核工作;
2、负责办理政府顾问的聘任手续;
3、负责组织通知需要政府顾问参加的市政府有关会议或活动;
4、负责政府顾问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推荐政府顾问;
2、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推荐的政府顾问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向政府顾问定期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及相关事项所需资料;
4、负责收集上报政府顾问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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