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承市政办字〔2014〕132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4〕13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国资委联合制定的《承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5日

承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及其类似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市国资委等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行为或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从2013年起,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税后利润的5%缴纳国有资本收益,以后年度逐步提高。2013年,对税后利润在50万元以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暂不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如遇政策及企业发展变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就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年度净利润的上缴比例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书面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报送市财政局和监管部门,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缴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上缴的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核定。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利润的,由企业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减免申报表(见附表5),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应将减免的应缴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三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非税收入”类、“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下的相应科目。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属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函告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

(四)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市财政局向企业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市属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及市财政局提供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手续。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通过开户银行直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清算账户,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按本办法收取市属企业2013年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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