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衡政办函〔2013〕38号
颁布日期:2013-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渗坑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衡水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内容,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渗坑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013年6月18日

衡水市渗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掌握我市境内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以及渗坑水质、纳污情况;严肃查处企业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科学修复监测超标的渗坑。

二、整治范围

渗坑是指:用于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以下统称“渗坑”)。

整治重点:一是“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二是排放重金属的企业;三是被取缔、关闭或搬迁后存在遗留问题的企业;四是正在或曾经受纳有毒污染物废水的渗坑;五是涉及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或渗坑;六是涉及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农业、渔业、畜禽养殖用水的企业或渗坑。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渗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张凤国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马凤民、市环保局局长吕松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水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牧局等部门的有关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马凤民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吕松印同志兼任。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摸清底数、明确职责、规范履职、按时反馈”的工作原则,制定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逐渗坑进行摸底调查,逐企业对废水排放去向进行排查,切实查清渗坑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废水排放情况,每个渗坑均要建立基本情况台账,每个企业均要建立废水排放台账,并分别登记造册。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渗坑全部进行水质监测,根据向渗坑排放污水企业执行的相应污水排放标准,对水质超标的渗坑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周边地下水。

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衡水市渗坑基本情况表》和《衡水市渗坑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表》(见附件1、2)报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马世平,联系电话:233417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备案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制订渗坑修复方案,明确修复时限,经相关专家论证后完成备案工作。水面面积5000m2(含)或积水量2500m3(含)以上渗坑的修复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水面面积500(含)-5000m2或积水量250(含)-2500m3渗坑的修复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其余渗坑的修复方案在县环保局备案。

(三)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对涉及渗坑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渗坑进行修复,排污口达到达标排放,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责令关闭;对利用渗坑排放的非法企业予以取缔。对涉及渗坑排污的企业做到“五个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行政处罚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停产治理一批、媒体曝光一批。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7月底前完成所有渗坑的修复工作并监测达标,同时将相关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于7月31日前将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及渗坑排污企业查处情况以及渗坑修复情况报市渗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渗坑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迎接省督导组对我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于8月15日前将渗坑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渗坑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点来抓,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环保部门牵头,国土、监察、水务、疾控、农业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2013〕19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工作目标、时限和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全面排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对污染源全覆盖的环保网格化监管新模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对辖区内所有的渗坑及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排查到位、监测到位、整改到位、处罚到位.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是渗坑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三查”行动中签订的县与乡、乡与村环保责任状的作用。所有渗坑均要建立环境监管责任制,明确渗坑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有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排污单位组织修复;无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当地政府组织修复。

(三)信息公开,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公布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应包括:渗坑名单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数据结果,修复方案、修复结果、监测达标、污水处置等情况;要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责任追究。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导检查,对发现仍有渗坑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主要领导,对工作开展不力、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环境问题突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隐瞒不报的,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严肃查处。

附件:1、衡水市渗坑基本情况表

2、衡水市渗坑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表

附件1:

衡水市渗坑基本情况表

填表时间:填表单位(盖章):

地理位址

用途

水面面积

积水量

受纳废水的时间段

受纳的废水的量及种类

是否涉重金属

现有及过去的排污企业数量

现有排污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主要污染因子

达标情况

排污量

排污持续时间

过去排污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主要污染因子

达标情况

排污量

排污持续时间

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名称

存在问题

处理措施

后督察情况

现有生态环境

周边环境状况

监测结果

修复方案编制单位

修复方案工程施工单位

责任单位

责任领导

责任人

附件2:

衡水市渗坑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表

填表时间:填表单位(盖章):

县市区

出动人员(人次)

排查渗坑(个)

超标渗坑(个)

市级备案渗坑(个)

省级备案渗坑(个)

涉及排污企业(家)

涉及环境违法行为(起)

限期改正(家)

罚款金额(万元)

合计

【附件】:附件1.doc

http://xxgk.hengshui.gov.cn/zfxxgk/zfxxgk/manage/infoissue/download.jsp?id=20130702103230&name=%E9%99%84%E4%BB%B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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