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廊政办〔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冀政办〔2010〕1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冀政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就加强和改进全市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支持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应急工作机制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状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责任制,出台相关规定对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等予以明确。
各级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指导,牵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响应机制和专家人才库,不断强化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灾害事故处置决策水平。各地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力量联合训练和实地演练,实现联勤联动联训。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和经费保障的通知》(冀公消〔2011〕20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政策,建立相关的检查、督导、考评制度。
推行优秀专职消防队员(含消防文职人员,下同)准入财政事业编等地方性就业激励措施,工作满六年以上且考核成绩优秀,结合队员自身具备防、灭火等职业技能的特点,每年按单位队员总人数的10%,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优先向企业、空编事业单位推荐安置工作。
推行专职消防队员职业等级评定制度,制定相应的招聘、用工、考评、表彰奖励、择优晋级、党团关系接转等工作机制,规范专职消防队员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专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社会保险、休假等内容,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基础建设
综合应急救援队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着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它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基础。
加强队伍建设。2014年7月前,市本级依托消防支队组建不少于50人的综合应急机动救援队;各县(市、区)整合消防大队现有警力,组建不少于30人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
加强装备建设。按照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其中,市本级机动救援队按照不低于两支县级救援队的标准配备装备;三河市、霸州市、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达到《标准》必配、备份和增配标准;大厂县、文安县、大城县达到必配、备份配备标准,增配装备不低于《标准》70%。
加强物资保障建设。要将综合应急救援战备物资保障纳入政府统一保障范畴,结合行政区域灾害特点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物资保障渠道、保障方式,规范物资紧急调用、运输补给等程序和标准,加强应急救援战备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加强训练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市本级要建成不少于十一种功能的应急救援训练基地,三河市、霸州市、香河县、固安县要建成不少于五种功能的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进一步加强生活、执勤、训练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余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模拟训练基地及训练设施建设。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要认真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2〕168号)等文件精神,将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业务经费及专职消防队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各项福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费、被装费执行消防部队现役义务兵标准,并随其标准同步调整;政府应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
人员及车辆保障标准:市本级专职消防队员保障标准不低于5.5万元/人·年,各县(市、区)专职消防队员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廊坊开发区、大学城、三河市、霸州市和香河县专职消防队员保障标准不低于5万元/人·年。固安县、广阳区、永清县、文安县专职消防队员保障标准不低于4.5万元/人·年。安次区、大厂县和大城县专职消防队员保障标准不低于4万元/人·年。执勤消防车辆运行维护费标准: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保障标准不低于6万元/辆·年、举高消防车保障标准不低于8万元/辆·年、战勤保障消防车保障标准不低于5万元/辆·年。战勤保障大队、特勤大队、培训基地、搜救犬队等直属单位经费在安排相应基本支出标准经费基础上,应单独安排与其承担职责相关的单项业务经费,根据单位规模和承担任务,每单位不低于30万元/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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