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廊坊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廊坊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统一由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廊坊市区范围内储备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以招标、拍卖、挂牌(包括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廊坊市区范围内,包括安次区、广阳区及廊坊开发区。

第五条廊坊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

第六条对具有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其他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根据廊坊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条件成熟的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限房价、竞地价”或者“限地价、竞房价”的出让方式。

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廊坊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适时供应土地市场。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廊坊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过程中的集体决策机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土地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委员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环保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及安次区、广阳区、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组成。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土地招拍挂整个程序;审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竞标人和竞买人资格;议定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确认评标结果。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的政策调整,负责提出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解除禁止条款的处理意见以及需要研究的其他相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机构,在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制定、实施廊坊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对市区内有供应计划的地块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报刊(廊坊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廊坊市国土资源网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组织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工作。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后,及时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负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上传国土资源部备案及出让后监管项目的录入。

(三)对供地计划内地块不定期进行宣传推介。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廊坊市土地交易服务所组织举办。

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出让人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土地权属、出让年限、供地方式、供地时间、建设用地使用条件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编制出让文件。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发布出让公告。

(一)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报刊(廊坊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廊坊市国土资源网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出让时间、地点。

(二)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相应顺延,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三)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竞买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确定出让底价。市招拍挂委员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前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廊坊市该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和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标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申请和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出让文件要求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一)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确实需要设定条件的经招拍挂委员会会议批准设立。

(二)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三)竞标人、竞买人对土地条件和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竞标、竞买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咨询提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将意见提交市招拍挂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竞标、竞买人,竞标人、竞买人参加投标、竞买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无异议。

第十七条竞标人、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标、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投标、竞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五)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出让人应当对竞标人或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出让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发放竞买回执,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二十条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宗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和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及“限地价、竞房价”的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依照《廊坊市区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进行。

第二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七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招拍挂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招拍挂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竞得人在土地成交后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竞买人,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报刊(廊坊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廊坊市国土资源网。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地价款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无效,所交纳的保证金或者定金不予退还,原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还需赔偿因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支出的有关费用。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者竞得人需支付差额部分。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三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现场活动应该由廊坊市监察和公证机构或者律师见证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底价、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廊坊市区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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