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石发改法规【2011】181号
颁布日期:2011-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石发改法规【2011】181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发展改革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现将《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请结合实际,制定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

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的法定最低限度下适用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第十二条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二)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群众举报投诉三起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

(一)对具有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范围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

(二)从重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列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证据及使用本《办法》或《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本级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核审力度,凡不符合本办法及《执行标准》的,应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者修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自由裁量阶次仅限于罚款部分,其他处罚按相关法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及《执行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执行标准。本执行标准分项目稽察管理及招标投标管理、散装水泥管理、节约能源监察、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冶金矿产品监督管理、电力监督管理等六个部分。

第一章项目稽查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中标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4、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十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3、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4、项目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2、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三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

3、中标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4、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中标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中标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可以处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以下;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中标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中标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中标项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下;

2、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3、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二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下;

3、项目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4、项目总投资在5000以上的,可以处罚款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5、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6、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7、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的,可以处罚款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8、项目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款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三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37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九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千分之十九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十三以上千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十三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五以上千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二十五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对勘察、设计或工程监理单位:

1、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合同金额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合同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处合同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合同金额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五以上千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二十五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对勘察、设计或工程监理单位:

1、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合同金额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合同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处合同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金额1倍以下1.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五以上千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二十五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对勘察、设计或工程监理单位:

1、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合同金额千分之四十五以上千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合同金额千分之四十以上四十五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以上四十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金额千分之二十五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五以上千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三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可以处罚款千分之二十五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对施工公司: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

1、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下者,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者,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对单位罚款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4对单位罚款30万元以下者,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百分之六以下罚款;

第二章散装水泥管理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在非经营活动中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在三万元及以上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单位在非经营活动中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的,由于罚款数额不大,所以不再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第三章节约能源监察

《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节能监察中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用能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分别不同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监察,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篡改证据和有关数据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监察的处一万元罚款;

2、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节能监察相关资料、样品的处八千元罚款;

3、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相关资料、样品不完备的处七千元罚款;

4、被监察单位未及时提供未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处七千元罚款;

5、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隐匿、篡改证据和有关数据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处五千元罚款;

6、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符合统一规定的内容要求处三千元罚款。

第四章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

第三十五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违规销售量在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违规销售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0吨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违规销售量在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违规销售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0吨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违规销售量在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违规销售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违规销售量在10000吨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如下:

1、企业违规经营量在1000吨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企业违规经营量在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违规经营量在3000吨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第五章冶金矿产品监督管理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企业首次违规且态度较好,积极整改,可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企业两度违规,思想认识不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3、企业明知故犯,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

法所得,处七万元至九万元罚款;

4、企业无视国家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恶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九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企业首次违规且态度较好,积极整改,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2、企业两次违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3、企业明知故犯,违法行为恶劣,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六章电力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2、其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的后果,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

款;

3、其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

款。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首次盗窃国家电能的,处以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屡次盗窃国家电能的,处以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首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屡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以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下

罚款;

2、其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的后果,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

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其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