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石政办函〔201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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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376号),在石家庄市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数据可统计、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将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全面提升肉类蔬菜质量安全保障及流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和保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二条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市级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第二层次为县(市)、区级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第三个层次是由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构成的流通节点子系统。
三个层次分别由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局(或相应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流通节点,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
第三条市商务局是市政府管理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设计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总体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和流通节点的相关建设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
(二)负责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总体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县(市)、区和流通节点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管理平台及辅助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与上级平台数据的正常传输。
(四)负责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依法对外公布公示,并接受公众咨询。
(五)负责肉类蔬菜流通主体信息、相关数据的采集管理。
(六)负责对各县(市)、区和流通节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市)、区商务局(或相应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流通节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各流通节点进行考核。
(二)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各流通节点做好追溯设备及辅助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存管理及维护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流通主体信息的采集和汇总上报。
第五条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流通节点是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基础单位和肉菜消费安全的责任主体。其责任是:
(一)严格按照《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流通节点管理规范》(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负责本节点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管理。
(二)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对本节点所有经营者信息、数据的采集以及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的发放、变更等工作。
(三)加强对本节点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指导其遵守系统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追溯设施,逐步提高节点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节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经营者、消费者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认识和全民安全消费的理念。第三章信息采集和公布第七条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信息由市商务局负责采集管理,包括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和流通主体信息。
县(市)、区商务局(或相应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流通节点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节点信息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信息采集范围,依照商务部有关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技术规范确定。
第九条流通主体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部门提出变更,保证流通主体信息有效性。
第十条流通主体信息采集后应及时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未经信息采集不予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原始运行数据由市商务局负责统一管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市商务局同意,各管理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各流通节点运行的原始数据。
第十二条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依照程序向全社会公开,公布的介质为流通节点企业查询机、网站等,消费者可凭追溯码在现场查询和网站查询追溯信息。第四章设备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县(市)、区级管理平台相关设备及软件资产由市商务局负责维护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统一配置到流通节点的软硬件设备,属国有资产。各流通节点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日常保管,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现象,将由流通节点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五条为充分发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作用,确保全市肉菜食品安全,由市商务局定期组织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节点进行考核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定期公布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流通节点,经查实,可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或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流通节点,是指纳入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具有采集、汇总、上传本节点内经营者追溯数据职能的企业、市场或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主体,是指纳入追溯体系管理,从事肉类蔬菜的生产、屠宰、批发、配送、零售、团体消费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
纳入追溯体系管理的其他产品,其流通主体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主体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流通主体的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采集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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