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焦作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焦作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焦政办〔201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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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焦作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武装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级人民防空是全市人民防空的重要基础,是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内容。做好县级人民防空工作,对夺取未来信息化战争条件下防空袭斗争的胜利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市县级人民防空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48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人民防空建设整体水平,增强人民防空战时应战和平时应急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把人民防空工作与民兵预备役工作统筹谋划,督促协调人民防空各项任务的落实。需要街道办事处、乡镇落实的人民防空任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落实。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能,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
(三)县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同级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依法管理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各县(市)区要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以前编制完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逐步健全完善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体系
(五)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健全军政联合、统一高效的指挥机构,建立科学、顺畅的指挥关系,明确指挥程序,提高应急组织指挥能力。
(六)修订完善县(市)区防空袭预案、街道办事处防空袭预案和人口疏散对口接收安置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演习、演练。
(七)逐步推进人民防空指挥所和指挥自动化建设。2012年以前,各县(市)建成地面应急指挥室,完善内部指挥通信设施,配置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建成指挥通信网。2015年以前,完成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或机动指挥所建设任务,建成集数据、视频、语音为一体的人民防空“三网合一”综合信息网络,实现与省、市基本指挥所(应急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作为平时应急救援指挥的备用平台。
(八)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警报通信网。2015年以前,各县(市)区要建成警报统一控制系统,实现警报音响全覆盖。加强警报维护管理,保证警报报知能力,服务平时灾情报知。
(九)要切实抓好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各县(市)要根据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道路、通信网络、医疗机构、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以前,要按照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完成疏散地域(基地)规划建设。
三、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十)县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建设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城市人均防护面积标准,尽快提高城市人均掩蔽率,提升城市整体防护抗毁能力。到2015年,县(市)人均防护工程面积要达到0.2平方米以上。
(十一)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加大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力度。县(市)区(含工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应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等名义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不得随意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三)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联审联批制度。对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在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一并下达人防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书。
(十四)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护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建人防工程或追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五)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本着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十六)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单位或个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防空效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人民防空建设和平时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个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人民防空工程要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禁止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发生。
(十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按国家规定,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按原面积补建6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确实无法补建的,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十九)认真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转换准备工作。制定转换方案,落实转换器材,确保一旦需要,人民防空工程能够及时顺利转入使用状态。
四、切实抓好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积极组建县级人民防空专业队伍。2012年以前各县(市)组建100人的防空防灾专业队,2015年以前达到装备齐全、机动高效、应急能力强的要求。要适时组织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和专业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遂行任务能力。
(二十一)按照“准军事化”建设标准,加强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定期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人民防空专业培训、军事教育和训练,不断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十二)广泛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促进全民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积极参与和支持人民防空建设,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要把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国防教育体系,积极开展防空防灾公共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活动;继续抓好各类学校防空防灾公共知识教育普及工作,把防空防灾公共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有机结合,确保教育计划、课时、教材落实。结合全市警报统一试鸣,组织群众参加人民防空演练,不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不断加大人民防空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
(二十三)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县(市)区政府承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预算保障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员和公用经费;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经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购置、安装和维护经费;组织指挥基本业务费、宣传教育基本业务费、通信业务费;组织本地区人民防空演练等经费。
(二十四)人民防空经费要专款专用,依法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市(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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