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洛政〔2011〕135号
颁布日期:2011-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精神,按时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改变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基础的薄弱状况,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权属纠纷和争议,强化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村土地稳定的产权关系,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将该项任务列入年度考核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农村土地,地域广,任务重,时间非常紧迫。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明确发证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市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确认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城镇、农村所有农户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严格时间节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提前统筹安排。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洛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余培仕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开展。从2012年开始,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年度责任目标书,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

(二)统筹安排部署。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农业、交通、城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承包经营权管理、农用地流转与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文物等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河流、荒山、荒坡等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的指界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集体土地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照《村民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的规定,组织开展本村集体土地确权指界工作。

(三)认真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法律性、政策性比较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计划对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县(市、区)要先行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通过试点实施的实际情况,探索提高效率的技术方法和手段,进一步细化土地确权登记的措施,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规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合法有效开展,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要切实做好农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

(五)加大宣传力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的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要将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地籍信息系统。要通过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地籍档案数字化,对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为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奠定基础;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监管,建立共享机制,提高地籍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工作经费列支财政预算。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工作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强化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内容的主要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国家、省定的技术规程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技术服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籍测绘工作,取得高质量的调查成果。

(三)做好争议调处。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分布广、情况熟的优势,依托乡(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集体土地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县、乡(镇)两级政府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争议案件及上访事件,组织法制、信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专门机构和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全市的组织实施工作,抽调专职业务骨干,尽心尽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全面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按季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实现网上动态上报,便于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工作推进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市、县政府将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责任目标任务,影响全市工作进程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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