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洛政办〔200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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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为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目标要求
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范围
市、县(市、区)两级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2009年5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07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标准、幅度等)编制成目录。
(二)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2009年5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制定具体裁量标准(2009年5月底前完成)
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进行合理细化分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分别划分等次,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制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标准。
3.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于2009年5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公布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上。
(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入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
1.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2.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建立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建立听证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实施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6.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联系。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序进行。
(三)市、县(市、区)两级监察、法制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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