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漯政[2009]85号
颁布日期:2009-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漯政[2009]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市物价变动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新的补偿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补偿机制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跨省或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下达补偿标准后按其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此前公布的所有调整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漯河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85附件.xls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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