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濮政文〔2011〕5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濮政文〔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费来源问题,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
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劳〔1998〕73号)、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建设社保费统一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社保费是指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按比例计取的社会保障费,是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建设社保费的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与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合署办公,下称市建设劳保办)实施。市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含中原油田、中原乙烯、中原大化集团等中央、省驻濮单位)的建设社保费,由市建设劳保办统一管理。
二、凡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计价定额及计价办法的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分工程大
小,其建设社保费均按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收缴建设社保费要列入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缴纳,没有缴纳建设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对于投资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社保费手续时可与市建设劳保办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分期缴纳的工程,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结算缴清建设社保费,其结算手续应当作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备案的必备条件。
四、建设单位应将缴纳的建设社保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施工企业应列入工程施工产值,并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再计取该项费用,实行单独列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也不
得再将此项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结算价。
五、建设社保费属于法定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和挪用;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建设社保费,建设单位也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建设社保费。
六、建设社保费由市建设劳保办监督,缴款单位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施工企业发生的社会保障费方面的支出。建设社保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七、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市工程规模实际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取5%的风险积累金,用于风险调剂。市建设劳保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建设社保费的
5%范围内核拨。
八、建设单位少报、瞒报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施工企业虚报本企业财务支出等资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施工企业向市建设劳保办申请拨付建设社保费时,应提供上年度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缴费凭证。有关我市建设社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各县建设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月2日印发的《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濮政〔2001〕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