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12〕89号
颁布日期:2012-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濮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是指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组织国土、农业、环保等单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四条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相关技术规范。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见附件),负责濮阳市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成员由市国土、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并组建专家库,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专家库,每次鉴定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采取随机抽取或者指派方式进行。

第七条鉴定专家组成人员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八条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破坏的。

第九条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开挖地基、压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无法种植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污染土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开发建设造成耕地荒漠化、盐渍化、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五)搭建构筑物直接影响耕地上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及灌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六)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第十条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

(三)申请鉴定宗地位置1∶1万分幅现状图(要求标注违法主体名称,申请单位盖章);

(四)申请鉴定宗地的实地测量成果图(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

(五)申请鉴定宗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类情况表;

(六)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承办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鉴定事项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供由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报告。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范围,事项合法,提供的材料真实、充分的签定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鉴定申请人;不同意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告知鉴定申请人补充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鉴定申请受理后,勘测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勘测和鉴定事项。勘测情况复杂或鉴定事项涉及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耕地破坏鉴定申请;

(二)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呈批表》,经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后,确定鉴定专家组成人员并组织现场踏勘,出具现场踏勘记录,踏勘专家组成人员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并在踏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委员会成员集体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

(四)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委员会成员集体会审纪要起草《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经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

(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耕地破坏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申请鉴定宗地的地类按照违法占地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违法占地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进行认定。规划为建设预留地的耕地但未经依法批准农转用的按原地类确定。

第十五条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由原申请单位向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撤销鉴定申请书,经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后,可以终止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勘测及相关费用由鉴定申请单位承担,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未经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同意,鉴定专家组成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濮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名单

附件

濮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名单

主任:吴新普(副市长)

副主任:刘金梁(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左献民(市法院纪检组长)

成员:张世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许红旗(市公安局副局长)

史臣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少波(市监察局监察室主任)

王金友(市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

查剑敏(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杜俊英(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组建专家库。

一、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史臣林(兼),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专家库成员

市政府法制办:张世山(律师)

市国土资源局:史臣林(工程师)、王国宏(工程师)、张晓光(经济师)、杨金剑(经济师)、滕晓宁(经济师)

市农业局:屈素斋(研究员)、董红民(研究员)、王智展(高级农艺师)

市环境保护局:郑喜胜(高工)、刘振刚(高工)、王宗勤(工程师)

市农科院:卓德众(研究员)、荆建国(研究员)、梁仲喜(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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