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号:三政〔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使用和案卷归档、管理情况;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情况;

(六)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告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组织检查可分系统或分区域确定被检查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每年组织1至2次,对基层执法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暗访相结合,查处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和评查行政处罚案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政府法制机构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有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委托执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的;

(五)其他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无法定依据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未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的;

(四)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二)使用未经年审或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责成作出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机关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撤销或者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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