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09〕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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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三政〔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三发〔2008〕5号)以及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要求,结合实际,现将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是考核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是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9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计划。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2008年总量减排完成情况、2009年重点减排措施安排计划以及主要经济运行指标预测情况的基础上,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辖区内各个排污单位,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三、加强对总量控制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辖区内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确保已建成减排工程发挥减排作用,努力完成减排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09年上半年、全年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附件: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略)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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