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政[ 2009 ] 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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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新政[2009]14号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称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扎实推进我市“三位一体”系统工程,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逐步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成为必然趋势。这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整体上处于初始阶段,规模较小,水平较低,土地的分散经营与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个别地方对此项工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流转纠纷时有发生。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扶持,创新模式,使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发展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市“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基本形成,建立服务功能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三)基本原则。坚持“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培育市场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委托代耕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方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经营主体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农村土地流转无论实行哪种形式,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利,鼓励和引导农民探索新的土地流转形式,促进土地经营方式的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无论实行哪种形式,都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四、依托主体,通过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投资兴办规模较大和外向度较高的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加工项目,实现规模效益。
(二)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引导和鼓励当地具有较高农艺技能、社会信誉良好的农民种植专业户和农业技术人员先行开展规模经营。允许具有经营能力与经济实力的外来组织和人员来本地进行规模经营,享受与本地经营者同等待遇。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动作用,使土地得以集中连片规模经营,促进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品牌农产品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快速发展。
(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鼓励经济实力雄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土地整理、“四荒”开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五)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户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与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组建股份公司,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六)引导社会资本进军农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市外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本地工商业资本成规模进入农业领域。鼓励农民工带资金带技术回乡在农业规模经营方面建功立业。
五、规范程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序开展
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规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具体条件自愿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对农民流转承包地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指导和服务。二是签订流转合同。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向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指导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双方有意向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的,可以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有意向公证的,可以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各备案一份。三是登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四是资料归档。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加大扶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一)强化财政、金融、工商和税收支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土地流转专项预算资金,对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对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与纠纷仲裁庭建设进行补助等;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可对采取土地流转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抵押等方式,加大对经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兴办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适当降低登记注册资金,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为经营主体提供最大限度的税收减免。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可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对获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以此作为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四荒”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或参股联营权利。及时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机遇,在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优质粮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沼气建设、农业产业化、土地整理、农业开发、规模养殖、农机补贴、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方面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重点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社会中介为补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放手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民营经济,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进一步搞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劳动技能培训,调动农民参加培训和获取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重点加强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培训。形成进退有余、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格局。
(四)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降低或转移分散农业风险给经营主体和农民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鼓励农村人口到新型农村住宅社区集中居住。到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居住的村民由公安机关登记为“新乡市居民户口”,统计为“新乡市城镇居住地居民”。凡到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居住的村民,在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待遇的同时,按照农业相关政策规定,保留原承包土地。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一定方式给予补偿或奖励。
七、建立机构,规范管理与培育市场相结合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县级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承包与流转各项管理工作,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具体职能包括收集发布信息,指导合同签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台账,开展合同鉴证和备案登记,加强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履行,调处合同纠纷等。村级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站或设立信息联络员,业务接受乡(镇)政府指导。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市)、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依法成立的仲裁庭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逐步建立起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夯实农村土地流转基础。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各地应妥善解决好二轮延包中的各种遗留问题,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稳妥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补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补、换发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档案信息进行微机管理,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及流转信息库。
八、加强领导,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做细做实,取得成效。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划,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正常工作经费。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从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在开展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扎实全面开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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