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信政文〔2009〕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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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信政文〔2009〕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实施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市级行政执法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本办法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依法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的市级行政机关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需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3.对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
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在备案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从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材料。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通知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执行,并报告执行情况:
(一)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而未予考虑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三)事实不清的;
(四)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八)行政处罚不适当的;
(九)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将此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市政府对各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作出的通知书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市政府,责令该单位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乱施处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印发)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区)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主题词:法制处罚决定审查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军分区,部属、省属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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