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处罚投诉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处罚投诉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信政文〔2009〕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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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处罚投诉办法的通知
信政文〔2009〕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行政处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信阳市行政处罚投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形式,就本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向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处罚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受理行政处罚投诉机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投诉、受理和处理等制度,配备行政处罚督察人员,设立网上投诉受理中心,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不作为的,应自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起的第六十天)起一年内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受理行政处罚投诉,查处违法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控告、申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三)不依法告知权利的;
(四)违法扣押财产或者证照以及违反收缴罚没款规定的;
(五)行政处罚显属不当的;
(六)行政处罚错位、越位或者不作为的;
(七)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弄虚作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违法行政处罚行为。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的;
(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诉讼期限内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受理或处理过的;
(五)投诉人未留姓名、地址或未留真实姓名、地址的;
(六)投诉理由和事实不清的;
(七)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行政处罚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投诉,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二)对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进行的投诉,由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投诉,由其共同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五)对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六)对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七)在全市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直接受理的投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直接受理。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应当立案。立案后的投诉,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情况直接办理,也可以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调查取证。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直接办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行政处罚督察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处罚督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行政处罚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并对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四)送达。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相关行政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并告知投诉人。
行政处罚决定在投诉受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行政处罚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请同级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用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挠投诉人投诉、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请同级政府或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受理、处理行政处罚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对恶意投诉、诬告,故意对行政处罚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或者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处罚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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