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号:许政[2010]42号
颁布日期:2010-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许政[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1989年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在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物价调整等各方面因素,原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调查研究,综合平衡,修订了《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停止执行。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2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参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物价因素,综合平衡,修订了统一的补偿标准,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

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

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坟墓补偿标准:

补偿费包括迁葬工、料费。

六、其他补偿标准:

1.未统计入表的其他特殊地上附着物依据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或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评估确定。

2.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仍按东城区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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