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2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省残疾人生活状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黑龙江省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二级智力,一、二级精神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
(三)所在家庭为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扩大补贴对象的范围。
二、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执行。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标准。2014年1月1日前录入数据库的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护理补贴;2014年1月1日后信息录入的,自录入次月起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财政或残联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本人。
三、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地)、县(市)财政列入预算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应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做好补贴对象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不漏发、不错发。县级残联要依托数据库对补贴对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搞好政策衔接。各地要搞好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对象享受多项护理补贴的,可按照其中最高补贴标准享受一项护理补贴。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义、范围、标准和程序,增加补贴对象认定和发放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可根据实际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平台,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附件:黑龙江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样表)
http://www.hlj.gov.cn/att/0/10/12/19/10121982_981317.doc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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