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制作、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制作、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黑司通【2011】72号

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通〔2007〕71号)的要求,现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制作、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制作、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印鉴的种类、规格、制作、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刻制印章需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第四条地、市司法局负责对印章的制作、使用、缴销进行监督和管理。司法鉴定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司法鉴定机构刻制印章完毕后10日内,应到地、市司法局进行印章备案登记,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到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进行印章备案登记。司法鉴定印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鉴定机构,一份留地市司法局,一份报省司法厅。

第五条印章应当使用简化的宋体字;一律使用红色印文。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印鉴种类分为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正副本标记章、财务专用章四种(模式附后)。其中司法鉴定专用章需刻制水印和钢印各一枚,水印和钢印规格和式样一致。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公章为圆形章名称为xxx司法鉴定所(或中心),直径42毫米,圆边宽1.0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至右贴边环行。机构公章适用于以该机构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鉴定合同等,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机构公章。

第八条司法鉴定专用章为圆形章名称为xxx司法鉴定所(或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直径40毫米,圆边宽1.0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至右贴边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至右横排。司法鉴定专用章适用于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九条司法鉴定财务专用章为圆形章,直径40毫米,圆边宽1.0毫米,外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至右贴边环行,在名称下端刻“财务专用章”,自左至右横排。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理银行手续、日常财务工作、票据出具等。

第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骑缝章适用于鉴定书连页盖印,以保证鉴定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正副本标记章为长方形,长30毫米、宽20毫米,边宽1.0毫米,中央刊刻“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标记章盖印于鉴定书封皮的右上角。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名章为正方形,长22毫米、宽22毫米,边宽0.8毫米,刊刻“司法鉴定人”(上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中间)+鉴定人姓名(下行),每行中间用线隔开,隔线宽0.5毫米。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注明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

司法鉴定人名章由司法鉴定人本人保管,且只限本人出具鉴定意见时使用。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专用章”水印需加盖在鉴定书尾页的报告日期上,用印要方位端正、印迹清晰,印章位置要骑年盖日,不压正文。

“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要加盖在鉴定书首页文书的编号处,盖印范围自司法鉴定书首页至尾页(不含附件)。

第十四条印章的材质应当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人名章,必须使用光敏印章料进行刻制。其他印章的材质鉴定机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应该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

第十六条因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消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该机构印章备案的公安机关销毁。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司法鉴定印章制作、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司通〔2007〕6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予以废止。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种类及印模样式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印章种类及印模样式

http://www.hljsf.gov.cn/zygg/system/2011/09/28/105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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