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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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决定
庆政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地下空间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地下空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对既有建筑地下空间建设活动的监管权,有关具体事宜如下:
一、在市区内既有建筑发生的地下空间建设(含挖掘地下室)和其他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工程,属于《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情形,或者“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情形的,由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该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已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工程,属于《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情形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地下空间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后至规划验收合格前,规划方面行政处罚权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本决定所称规划审批手续,在划拨用地上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出让用地上是指提出规划条件。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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