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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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大庆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一、制度建设法治化
基本要求:制度建设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得到有效保障。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法治化。
1.规范性文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2.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不存在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3.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能够遵守廉洁性和效能要求,做到不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用以及依法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做到不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4.起草规范性文件,能够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能够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
5.规范性文件在审议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简要审核意见在发文审批单上有所记载,详细审核意见均以书面方式入档保存;做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提交会议讨论。
6.规范性文件在发文前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到未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讨论未通过不发布施行。
7.规范性文件施行前以适当方式公布,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政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治化。
1.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档案管理规范。
2.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能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能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得到及时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备案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能够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审查结论。
4.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能够严格落实发文目录季报制度,按规定时限将本机关上一季度发布文件的全部目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
5.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能够严格落实按季度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制度,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6.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能够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按时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送上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
7.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能够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定期通报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法治化。
1.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能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清理完成后无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2.上级部署的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能够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
基本要求: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普遍建立并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一)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
1.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行政决策规则,行政决策的范围、权限明确,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制度健全。
2.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准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完善,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3.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能够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4.确定并公布了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员具有广泛代表性,产生方式和名单向社会公开;听证程序规范合法;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5.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论证过程以及专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均有详实记录,决策时没有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有充分理由并记录在案。
6.严格落实行政决策法制审核挂单制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经过了“承办部门(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分管领导把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四个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未经政府或者部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7.会议纪要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形成的纪要,在发布前均经过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发布。
8.重大经济合同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均由其所属法制机构从合法性及履约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签订。
9.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能够从社会稳定、环境、安全、经济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对于评估发现存在一定风险的决策事项,均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做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予决策。
(二)行政决策责任法定化。
1.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制度健全,决策执行机关能够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行政决策机关根据跟踪结果和评估报告对行政决策进行相应调整。
2.行政决策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明确,符合“谁决策、谁负责”原则。
3.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能够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化。
1.市、县(区)政府及部门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依托法制机构设置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2.全市建立了统一的法律顾问库,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聘用法律顾问从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选聘,实现规范化管理。
3.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健全,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发挥充分。
4.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按要求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5.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行政执法法治化
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一)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科学化。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权限界定合法合理。
2.执法力量配置合理,执法层次减少,执法队伍有效整合,执法效率显著提高。
3.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备,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4.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5.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6.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有力,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信息档案,实现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机衔接,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有效提升。
(二)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化。
1.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权限均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向社会进行公告,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非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得到有效规范。
2.委托执法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受委托主体能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方式执法。
3.严格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执法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解决。
4.执法回避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执法人员自行申请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均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裁量行为规范化。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在法定范围、种类、幅度内,行政裁量标准得到科学细化和量化,能够根据法律修订情况以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
2.对建立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执法权力裁量标准的探索取得明显成效。
3.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裁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依据充足,并在执法卷宗中完整体现。
4.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符合“适度”、“必要”的原则,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尽量减少或避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四)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
1.行政执法行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坚持二人以上执法,能够依法主动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需要告知当事人补正改正材料、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以及催告、公告等,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求一次性告知的做到一次性告知。
3.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主持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将听证笔录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4.稳步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卷宗,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书面记录。有条件的单位,还能够采取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不能实现全过程记录的,至少对证据采集、告知、送达、执行、强制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记录。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明确、准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系统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确定。
6.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均经过法制机构审核,做到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作出执法决定。
7.行政执法决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具体,做到一般执法决定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复杂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化。
1.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要件齐全、表述准确、书写规范,依法需要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的,能够全面、准确告知。
2.严格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化。
1.执法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能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种类和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限和解除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自动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4.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返还、上缴、移交或者销毁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的财物。
(七)涉企执法行为规范化。
1.企业生产经营宁静日制度和重点企业行政检查报备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检查频次得到有效控制,检查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涉及多部门的检查事项,普遍采取联合检查方式进行。
2.随机抽查制度规范完善。科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控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结果的运用切实加强。
3.涉企执法检查审核、审批制度有效落实。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领域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外,其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均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4.涉企执法检查记录、反馈制度有效落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均依法制作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形成了行政执法检查报告。需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均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5.涉企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制度有效落实。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冻结银行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都进行了法制审核。
(八)行政执法责任法治化。
1.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将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岗位及承办人员。
2.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健全,考评范围、原则、方式、程序、结果公示等内容明确、具体,考评过程公开、透明,考评结果客观、公正,考评档案规范。
3.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做到依法追究责任。
四、政府职能法治化
基本要求: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履行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自身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一)政府职能配置法定化。
1.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界定清晰,运行规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效果显著。
3.行政机构设置科学,职能和权限界定明确,人员编制依法核定,机构、职能、权限、责任实现法定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4.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依法清理行政权力,全面梳理行政责任,依法全面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
5.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到位,取消后需要继续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到位。
6.行政许可目录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目录外无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化。
1.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公共服务项目和内容明确。
2.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现“能进则进”、“应进必进”。
3.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成果显著,网上政务服务、电子监察、法制监督信息平台建成并平稳运行,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方便、快捷。
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有效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详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对服务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做到管理及时、到位。
(三)政府诚信建设法治化。
1.行政机关发布或提供的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真实。
2.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具备法定事由并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得到依法补偿。
3.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初步建立,公共信息征集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逐步实现政府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共享。
4.政府承诺事项依法作出,如约兑现。
5.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时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以及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尊重并依法执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决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
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坚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答复和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2.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明确。
3.建立了行政机关公示公告制度并严格落实。
4.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完善,审查程序规范严格,审查责任明确具体。
5.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信息化,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立并有效运行。
6.行政机关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法定化。
1.按规定编制并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能够结合实际及时更新。
2.能够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并取得实效。
3.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4.能够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处理。
5.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得到有效推行,按规定分类公开执法结果。
6.提供政府信息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化。
1.行政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实施主体、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内容与权力清单一致。
2.通过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便民手册以及电子屏等方式,将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实施条件、提交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以及定期检验等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
3.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得到有效规范和加强,其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流程、投诉方式等内容全面公开。
六、监督制约法治化
基本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一)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自觉化。
1.能够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
2.民主监督渠道畅通,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3.能够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4.能够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备案发现的问题。
(二)接受司法和法律监督自觉化。
1.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法院的司法建议得到切实落实。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主动出庭应诉、答辩,出庭率达到100%。
3.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
(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主动化。
1.群众举报投诉和监督渠道畅通,主动向社会公开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确定了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做到依法受理、按时办结、及时反馈。
3.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反馈。
(四)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法治化。
1.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了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推行了定期轮岗措施,强化了内部流程控制。
2.领导干部违规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落实,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均依法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报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均视情节轻重给予了行政处分。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4.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受理条件、办案程序、办案期限、办理台帐等工作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
5.执法数据统计上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能够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情况。
6.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种类实现全覆盖。
7.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开展对重点执法部门和领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对违法执法者进行责任追究。
8.违法执法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或转办的层级监督案件能够及时处理和反馈。
9.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严格规范。
(五)政府内部专门监督法治化。
1.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2.执法、廉政、效能监察力度不断加大,行政电子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纠错问责机制完善,问责方式运用得当,案件办理程序和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审计监督制度健全,审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审计结果依法公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4.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机制顺畅,三部门定期通报、联合检查、协助配合、案件移送、纠错追责等工作开展到位,形成了规范有序、协调有效的监督合力。
(六)依法行政督促指导常态化。
1.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能够及时发现、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树立工作、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取得成效,示范引领作用发挥充分。
七、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
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效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本形成;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
(一)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科学化。
1.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2.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3.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和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健全。
4.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成熟,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
5.信访案件依法终结制度执行到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6.仲裁机构依法成立,相关制度健全完善,民商事纠纷得到公正、合法、简便、快捷解决,仲裁公信力进一步提高。
(二)行政赔偿补偿法治化。
1.国家赔偿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能够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依法给予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补偿制度健全,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能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信访事项办理法治化。
1.群众反映信访诉求的渠道畅通,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得到保障。
2.信访工作制度健全,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信访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明确,信访案件属地、属事责任得到落实。
3.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及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四)行政复议职责履行法治化。
1.行政复议建设实现规范化,行政复议人员、场所、设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合法、规范、统一。
2.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健全,经费、装备保障到位。
3.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健全,作用发挥充分。
4.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案程序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5.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完善,依法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应当听证的,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健全,按照“能调则调、应调必调”的原则,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6.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复议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
7.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率达100%。
8.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
9.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监督到位,保障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得到及时有效落实。
10.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依法处理。
11.能够按时统计、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按规定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
八、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科学化
基本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一)依法行政领导机制科学化。
1.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健全,组织领导作用发挥到位。
2.行政首长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能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
3.政府常务会议能够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配套措施完善,做到依法行政工作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
5.制定了依法行政工作方案,能够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以及具体岗位,牵头、配合部门和具体承办机构明确,责任具体。
(二)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制度化。
1.能够定期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措施等情况。
2.对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能够认真研究落实。
(三)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化。
1.法制机构依法设置,职能依法核定,人员编制数量适应工作需要,经费和办公条件保障到位。
2.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业务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机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发挥充分。
3.重视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法制干部任职和交流渠道畅通。
九、依法行政能力专业化
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
1.建立了科学完善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做到了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2.领导班子集中学法全年不少于4次。
3.能够将单位和个人组织、参加法治学习培训和测试的情况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内容。
4.采取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专题学法、法律业务集中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法制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
(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考察制度化。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能够将测试和考察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2.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化。
1.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了新录用公务员的岗前培训内容。
2.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轮训、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新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培训和行政执法、法制工作等实务培训,将学习情况纳入对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
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动态法律知识测试,测试成绩记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信息档案。
4.制定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训规划,重点学习培训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其他相关业务知识,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行政诉讼庭审旁听制度化。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庭审旁听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有关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比率达到100%。
(五)法治观念培育全民化。
1.全民普法活动开展扎实有效,以宪法、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实现行业、地区全覆盖;宪法宣誓制度得到落实。
2.“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到位。
3.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按规定在中小学开展相关法治知识教育。
4.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媒体公益普法作用发挥充分。
5.社会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逐步完善并落实。
十、评价考核规范化。
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内部和外部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考核工作;将内部和外部评价体系有机结合,注重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综合考核,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考核力度。
(一)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化。
1.确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内部考核机构。
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考核制度科学完善,考核范围、原则、标准、方式、时间、程序、结果公示、结果运用等相关内容明确、具体。
3.能够有效开展外部评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或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采取座谈、走访、发放评估卡、意见书等方式,从外部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4.制定了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考核方案,根据方案有效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客观准确、公平公正。
(二)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化。
1.能够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能够通过考核结果及时发现影响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主要问题,研究制订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3.考核结果能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抄送至有关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兑现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发挥充分。
十一、指标体系修订
本指标体系发布后,国家和省、市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出新的部署和要求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指标体系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十二、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二)本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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