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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庆政发〔20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包含品种及套种、间种等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我市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以前我市有关青苗补偿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1.旱地
玉米
2.08
膜下滴灌玉米
2.93
大豆
1.30
高粱
2.19
小麦
1.11
谷子
2.03
瓜类
7.50
绿豆
2.73
红小豆
2.14
芸豆
2.59
烤烟
4.18
2.水田
水稻
3.06
3.春夏菜田
春夏菜
8.10
4.秋菜田
大葱
5.77
萝卜
5.25
土豆
4.50
白菜
4.24
5.草地
天然草地
0.25
人工羊草地或改良草地
0.45
人工苜蓿草草地
1.05
6.鱼池
精养鱼池
7.35
粗养鱼池
1.86
7.苇地
芦苇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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