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困难和特殊群体免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困难和特殊群体免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困难和特殊群体免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庆政发〔2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满足城乡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收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费用(以下简称四项基本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大庆市城乡居民户籍并在市区殡仪馆(大庆市殡仪馆、大同区殡仪馆、天园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收四项基本费用:
(一)低保、低收入人员;
(二)优抚对象;
(三)老会战职工(1964年12月31日前参加石油大会战);
(四)省部级以上劳模;
(五)重度困难残疾人;
(六)城市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七)农村“五保”人员。
前款第二项优抚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
流浪乞讨死亡人员、无名尸体也免收四项基本费用。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遗体接运:免收市区内使用殡仪馆普通接运车辆接运遗体的费用;
(二)遗体存放:免收在殡仪馆使用普通间存放遗体3天以内(含3天)的费用;
(三)遗体火化:免收在殡仪馆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费用;
(四)骨灰寄存:免收在殡仪馆使用单人架位存放骨灰2年以内(含2年)的费用。
对使用高档接运车辆、高档遗体存放间、高档火化炉、高档骨灰寄存架位,超出免收费用部分的,正常收费。
三、申请程序
符合免费条件的,由经办人到殡仪馆或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填写《大庆市免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免费手续: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免费对象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免费对象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免费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属于免费对象的有关证明。
无法查明户籍的流浪乞讨死亡人员和无名尸体分别由市救助机构、公安机关派人持死亡证明,直接到殡仪馆办理免费手续。
殡仪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对持有区民政局免费手续的人员,不收取四项基本费用;对因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及时办理免费手续的,殡仪馆先全额收费,事后由经办人凭区民政局出具的免费手续到该殡仪馆办理相关费用退费手续。
四、资金拨付程序
市区免收的四项基本费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受理服务的殡仪馆应当在每季度末填写《大庆市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季度结算清册》,连同有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将资金拨付给殡仪馆。
五、相关要求
(一)受理服务的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四项基本费用免收工作的管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免收四项基本费用的有关材料,严格把关,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免除费用的,坚决追回,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公安、财政、物价、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免收四项基本费用的相关工作。
四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