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哈政发法字〔2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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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地下空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现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呼兰、阿城区域内,在既有建筑发生的地下空间建设(含挖掘地下室)和其他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工程,属于《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情形,或者“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情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已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工程,属于《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情形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乡规划局行使。
本条前款所称规划审批手续,在划拨用地上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出让用地上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松北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后,市城乡规划局不再行使已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市城乡规划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地下空间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有关地下空间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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