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步伐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调查要求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得遗漏。到2012年9月底,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村,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阶段性任务是:市属乡镇农村在已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在201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50%。萝北、绥滨两县2012年3月底前,开展1-2乡的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30%。到2014年底,要完成全市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凡是2012年底前,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将予以暂停,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土地权属来源等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划分,依照土地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开展界址点、界址线的确认工作,组织本宗地与相邻土地权利人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同一宗地中,国有公路面积单独统计标注)。

3.经核查并公示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别确认登记发证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确权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要采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

(二)村庄地籍调查。

1.采用数字化测量、航空摄影测量等技术,聘请专业调查队伍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具体内容包括:以国家高等级控制点为基础,采用GPS测量技术,布设首级控制网和加密控制网,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2.按照国家和省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开展村庄内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在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四部委《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要求进行,做到土地权利人主体正确、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权属界线准确、四邻无争议。

3.根据地籍控制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开展地籍细部测量,测定宗地界址及地物要素,并制定标准宗地图。

4.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标准,绘制村庄地籍标准分幅地籍图和地籍总图,并建立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在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利用调查成果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严格审核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和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确认宗地界线,制作宗地图。

2.土地登记人员深入村屯开展核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质量,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公示后予以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3.认真执行我省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标准,并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登记发证进行区别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市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市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房屋拆迁、改建、翻建及政府依法实施规划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4.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要有合法的批准文件,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认定为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如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登记,其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的,进行登记发证。

6.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要采用新的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对违法占用未经处理的,不得办理登记发证。

(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县国土部门要利用省统一下发的村庄地籍信息系统软件,将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和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经过补正、更正原有土地登记图件、档案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等纳入地籍信息系统,满足存储、查询、统计、更新等功能需要,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主要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经费落实、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工作推进、成果检查、汇总分析和市级、县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二)绥滨、萝北两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村庄组织宣传发动、地籍调查的试点、权属调查及争议调处等工作,完成登记发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成果自查等工作。

(三)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安排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做好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五、时间安排

2012年3月底前市、县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机构建立、经费落实、签订责任状及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2012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市级完成辖区内35%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任务;两县完成辖区内30%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任务。2012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两县全部村庄地籍调查工作。2014年底,完成全市(含两县)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建立市、县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数据汇总上报和全市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鹤岗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张雨浦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梁贞堂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周长祥龙煤鹤岗分子公司副总经理

史洪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

陈苏绥滨县县长

孙连昌萝北县县长

屈广臣东山区区长

佟杨兴安区区长

唐淑芬市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文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庄乾义市农委主任

李成伟市林业局局长

张忠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宝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孟祥全市水务局局长

王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延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风顺佳木斯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伟(兼)。

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将委托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为此项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具体负责技术规范的执行、外业调查核实、建立权属数据库、制作宗地图和两县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成果验收等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将与各县及有关区签定目标责任状,签状县(区)要与下属乡(镇)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各乡要与各行政村签定目标责任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务必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经费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给予保障,按时拨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加强争议调处力度,健全调处机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门机构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争议调处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处。争议调处要先行协商、调解,调解无法解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复杂、短时间内确实难以解决的,可将争议范围单独划出,先对无争议范围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划为争议范围的土地,单独列宗,相邻权利人签订争议原由书,单独造册,建立档案,待处理后进行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召开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尤其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质量关,按照地籍调查、成果建库、登记发证等环节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上一阶段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县(区)、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乡(镇)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领导。凡是到2012年年底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县(区)、乡(镇),该辖区2013年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将予以暂停,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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