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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09〕5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时报停供热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城市环境,满足热用户临时停热的需要,同时适当补偿供热企业热能损耗,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同时参照毗邻城市供热报停损耗费收取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热用户临时报停供热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具体事项如下:
一、临时报停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按热用户应缴热费总额的20%收取。
二、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或在供热单位公示的期间内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
三、非分户供热的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需经供热单位同意并进行专业化有偿改造后停热,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四、分户供热的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倡导实施缴费停热的便民方式,各供热单位不得非法设立审批,不得拒绝停热。
五、报停用户要求恢复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有关事宜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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