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城区被征用土地上青苗和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补偿的实施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城区被征用土地上青苗和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补偿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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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城区被征用土地上青苗和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补偿的实施意见
黑市政发〔2013〕25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黑河市城区被征用土地上青苗和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涉农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补偿机制为目标,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依法规范补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征地中对青苗和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的补偿工作,应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利益兼顾、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
三、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补偿标准为当年该作物的产值。在具体补偿中,如果该作物能预测出当年产量和产值的,补偿标准按预测的产值支付,同时加上该作物副产品(如秸秆等)的产值;如果该作物不能预测出产量和产值的,应按照该作物前三年的最高产量,乘以该作物现时的市场价或保护价的最高价格计算,同时加上该作物的副产品(如秸秆等)的产值。
(二)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补偿标准。鉴于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的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价格变化大,无法统一标准,具体工作中应组织专家组按照当年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的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实际支出进行评估调查,确定补偿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依法组建专家组。依法组建黑河市城区被征用土地上青苗和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补偿工作专家组,负责对被征用土地上青苗和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投入补偿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现场评估确认。由专家组对拟征地块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确认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三)开展市场调查认定。对黑河市城区被征用土地上该作物前三年的最高产量、市场价格和副产品产值进行调查计算;对被征土地上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的建筑材料、人工费用支出进行市场调查,通过核查,确定补偿标准。
(四)确认调查结果。专家组在现场评估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及其他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附件:1.黑河市城区主要农作物三年(2010—2012年)平均产量表
2.黑河市城区2012年标准大棚、温室建筑成本价格表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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