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黑市政办发〔2015〕105号
颁布日期:2015-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调整的《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促进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加速和谐黑河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拥有黑河市爱辉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民享受本办法的优待。

第三条残疾人持证乘车、船、飞机可优先购票、检票。当地财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辖区内残疾人适当额度的交通补贴。

第四条残疾人持证在金融、邮政、电信、供热、供电和饮食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持证在政府办公立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入院、出院手续,并免收挂号费。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案件要给予优先受理。

第七条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

第八条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优先落实项目、扶贫贷款。

第九条市域内的公办旅游景点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十条残疾人持证在公共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予以免费。

第十一条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免寄宿费。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

第十三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8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四条残疾人考生及残疾人家庭的考生考入大专院校的,当地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第十五条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根据个人意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所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和城市“三无”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救助机构应予以及时救助。

第十六条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推进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加大残疾人教育投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强设施配备、师资培养,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加大服务和扶持力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积极安置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直、爱辉区,其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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