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部分口岸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部分口岸收费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4〕72号

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黑河口岸收费行为,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营造我市对外开放的良好环境,根据市政府2014年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降低部分口岸收费,并对大宗货物运输实行优惠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口岸收费

(一)黑河港务局收取的夏季轮船票价由每人往返120元调整为110元。

(二)黑河金龙港公司对出境人员收取的冬季浮箱固冰通道通行费由每人每次50元调整为35元;对出境的大挂长车、小货车收取的冬季浮箱固冰通道通行费由每辆每次780元、680元分别调整为680元、600元;超重不得再另行收费。

(三)黑河鸿运港航公司收取的冬季港口使用费由每吨9元调整为6元。

(四)黑河港务局收取的港站使用费由每人5元调整为3元。

(五)黑河大黑河岛港埠公司收取的港站使用费由每人5元调整为3元。

(六)市财政局收取中方出境人员的口岸设施维护费由每人25元调整为17元。

(七)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取的携带物检验检疫费、签发普惠证书和产地证书费停收;运输(装载)工具检疫处理,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场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健康证收费对海员减半征收,其他人员自愿办理。

(八)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进行的体检项目,黑河海事局不再要求另做相同的健康体检。

二、大宗货物运输实行优惠价格

(一)黑河港务局。对一个港期内,单一公司(不包括代理公司)的港口装卸费(每吨收费25—35元)和船舶运费(大宗散货每吨收费33元)在对外公布费率基础上给予综合优惠:5千吨(含)至1万吨,优惠10%;1万吨(含)至3万吨,优惠15%;3万吨(含)至5万吨,优惠20%;5万吨(含)以上,优惠30%。

(二)黑河铁路(集团)公司。整车各类货物在现行运费价格(每吨每公里收费0.220—0.265元)的基础上实行运价优惠:年运量5千吨(含)至1万吨,运费优惠15%;年运量1万吨(含)至3万吨,运费优惠20%;年运量3万吨(含)至5万吨,运费优惠30%;5万吨(含)以上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三)黑河储运公司。在现行运费(每吨每台班60元)的基础上,对一个关期内的单一实体公司(不包括代理公司)给予优惠:5千吨(含)至3万吨,优惠5%;3万吨(含)以上,优惠10%。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口岸、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口岸办组成专项工作组,负责黑河口岸收费环境清理整顿第一批、第二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4年8月15日起实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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