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政府决定2014年7月初至11月末,在全市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为切实做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确保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地税系统“抓整改、促增收”专项行动,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形成打击逃欠费高压态势,全面推进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增幅不低于20%、力争达到30%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建筑安装企业、2013年度缴费额占地区缴费总额60%以上的重点费源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安保服务机构以及大商场、出租车公司、物业、保洁、家政、劳务派遣公司等管理薄弱、应参保未参保企业。重点选取大中型应参保未参保缴费和未足额缴费企业、分支机构较多的汇总缴费企业、临时性用工以及季节性用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进行稽查。
四、方法步骤
(一)工作方法
由地税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抽调业务骨干统一组成检查组,实行组合式稽查,通过调账稽查与实地稽查,对企业缴费申报汇总表、缴费申报明细表和上年各月工资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企业各项基金明细账、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等进行比对分析,确定企业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额。
(二)工作步骤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在7月25日至11月30日。
1、企业自查阶段(7月25—31日)。对企业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政策的辅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报、自缴。
2、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11月30日)。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黑河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姚龙担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侯明担任副组长,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黑河日报社、黑河广播电视台、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全面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税部门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防止出现“中梗阻”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报社、电视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
(三)严格程序,遵守纪律。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基本养老保险费专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13〕85号)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做到边检查、边核算、边入库。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执行,务求实效。地税部门要统筹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落实责任制,依法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努力形成打击逃欠费高压态势。要注重发挥稽查在欠费核查、清缴中的作用,运用通知银行划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大力清缴陈欠,促进欠费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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