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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鸡政发〔2013〕1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实际,经市政府十四届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将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收费对象为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鸡冠区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企业事业单位。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特殊困难群体暂不调整,即仍按每人每月0.50元征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生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中、小学生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公共营业场所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经营者交纳,收费标准仍执行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我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鸡价联字〔2004〕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支出。
四、市环卫局要加大宣传和征收力度,财政、物价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各相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共同创造宜居环境。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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