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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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13〕3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尽快在我市建立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推进绿色矿区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矿山环境问题
鸡西市作为百年矿区,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对矿山环境造成了破坏。采煤沉陷区面积达192平方公里,并且逐年扩大,对建筑物和土地造成了一定的破坏;采矿废石堆存近亿吨,不仅占用了土地,而且污染了环境;持续的开采破坏了植被,造成了水土流失,诱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地下水造成破坏和污染。矿山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鸡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以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为目标;以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植被覆盖率、减少环境污染,使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为重点;全面建立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规范和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使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得到全程保护、恢复治理,最终实现建设“绿色矿区,生态城市,宜居家园和黑龙江省东部地区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
三、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诱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使矿山企业牢牢树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意识,实现矿山企业资源开发与环境恢复治理同步进行。
四、工作目标和方式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要根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严格矿山准入管理,要充分论证其对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和减轻矿山开采对大气、水资源、耕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程度。对矿山设立,在符合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必须做好对每个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对生产矿山,通过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障基金的方式,着重强化其“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意识。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原则,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障基金,按照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促使矿山企业边生产、边保护、边恢复、边治理,最终实现矿区环境显著改善。
(三)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已关闭矿山,要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抓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逐步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山环境问题。一是申请国家和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项目进行治理;二是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积极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治理;三是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通过以上方式,逐步建立起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彻底解决困扰我市多年的矿区环境问题。
五、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内容和标准
(一)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防治及矿区土地压占、损毁、植被破坏等恢复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将遭破坏的土地或者废弃地恢复成可供利用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诱发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固体废弃物得到合理处置;采场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植被得到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的承诺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面履行。
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要求,矿山环境治理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表层剥离土处置及再利用;
2.矿渣、矸石、围岩杂石处置及再利用;
3.尾矿渣、矿泥等尾矿废弃物排放和存储;
4.梯级开采的边坡保护与整治;
5.已诱发和潜在地质灾害的防治;
6.地下水均衡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治理;
7.矿山工业废水处理及再利用;
8.土地恢复和植被恢复方法及技术手段;
9.其他矿山环境问题防治方案。
(二)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大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治理要求及标准。
1.大气污染物治理要求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以及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中表4标准限值的相关规定,即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80mg/m3,设备去除效率大于98%。
对于储煤场、煤矸石堆放场及地面生产系统等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中表5标准限值的相关规定。煤炭工业所属装卸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小于1.0mg/m3;煤炭贮存场所、煤矸石堆置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小于1.0mg/m3,二氧化硫小于0.4g/m3。
锅炉烟尘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地区Ⅱ时段。
2.矿井水治理标准
煤矿矿井水治理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中表1、表2中煤炭工业采煤废水排放标准限值相关规定。化学需氧量低于50mg/L、悬浮物低于50mg/L、石油类低于5mg/L、氟化物低于10mg/L、氨氮低于15mg/L。
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噪声治理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治理标准
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有关规定。
(三)林业生态环境恢复。按照《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要求,由于采场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土壤瘠薄,适宜造林树种为樟子松、蒙古栎、沙棘、紫穗槐,密度4400株/公顷,株行距1.5米×1.5米。
(四)地表水地下水枯竭防治。地表水地下水枯竭防治成果应当达到:矿井排水达到地表水水功能区标准;矿井取用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水资源得到有效节约保护。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有效监控矿区地下含水层水位、水量、水质变化及采矿对地下水影响范围和程度;开展矿井水资源化利用工作,节约保护有限的水资源;探索建设废弃矿井地下水库工作,有效防治地下水枯竭,防治水污染。
(五)水土流失防治。鸡西市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二级,六项指标。
1.扰动土地整治率95%;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5%;
3.土壤流失控制比1;
4.拦渣率95%;
5.林草植被恢复率95%;
6.林草覆盖率20%。
六、矿山生态恢复资金缴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主要由国土资源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林业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务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组成。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征缴力度,做到应缴尽缴,严格按照各自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严禁挪作他用。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是指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该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原则管理。矿山企业要依法履行义务。按照《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85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已经开始在全市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保证金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照保证金缴存公式核算出应缴存金额,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矿山企业持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款,凭银行收款单据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缴存收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标准及影响系数
矿种
标准(元/平方米)
影响系数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开采
方法
影响
系数
开采方法
影响
系数
能源矿产
石油
3
1
天然气
1
0.3
煤层气
1
0.3
煤
3
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法
1.0
充填法开采
0.5
其他矿种
1
崩落法开采
1.5
金属矿产
2
空场法开采
不允许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
1.0
非金属矿产
1
1.5
允许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
1.2
其他开采方法
0.5
矿泉水
0.8
0.2
地热
1
0.3
保证金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企业能力建设影响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返还及使用。对于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完成了恢复治理工程后,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政、环保等有关方面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利息由财政部门返还。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验收机关下达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按限定期限完成恢复治理并验收合格的,返还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保证金统一组织恢复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及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27号)要求,“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林业主管部门留用20%,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留用10%,其余70%返还占用林地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缴存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林地、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三)水务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杜吉君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市公安局和县(市)、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全力推进绿色矿区建设(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八、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根据管理职能,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边生产、边进行环境治理;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责任主体灭失、符合立项治理条件的关闭矿山,向上申请项目资金,进行环境治理。负责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
2.环保部门负责新建、生产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生产矿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3.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负责组织专家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依法对生产建设矿山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及管理。
5.矿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对发现破坏矿山环境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应同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处置;对责任主体灭失、不符合立项治理条件的关闭矿山,要编制治理规划,根据自身财力逐步进行治理。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在我市尚属起步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把矿山生态恢复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财政、环保、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社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到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矿山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确保矿山生态恢复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矿山环境问题事前预防和监督机制,严格实行矿山环评和地质环境保护备案制度,将矿山环评和地质环境保护备案作为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的先决条件,防止产生新的矿山环境破坏。
(四)强化舆论宣传。要采取送法入矿、现场讲解等措施,全面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把矿山企业引导到绿色开发矿产资源的轨道上来。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绿色矿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在全市树立“护我环境、惜我资源、利我地方、惠我群众”、“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意识,为绿色矿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氛围。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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