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发〔2011〕5号
颁布日期:2011-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佳政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分别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国办发〔2009〕59号文件,建立以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指挥、协调、调度和管理平台,公安、武警、森警、消防、驻佳部队(含军分区、预备役)、安监、建设、环保、卫生、地震、海事、宣传、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专业处置力量为主体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资源共享、分级建设”的原则,组建市、县(市)区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专业应急救援专业队组成,其中包括:依托驻佳部队组建防化应急救援队、依托驻佳部队和海事部门组建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依托公安部门组建公安应急救援队、依托森警部队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依托消防部队组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依托环保部门组建环保应急救援队、依托供水部门组建供水应急救援队、依托供电部门组建电力应急救援队、依托供气部门组建燃气应急救援队、依托通信部门组建通信应急救援队、依托卫生部门组建应急医疗防疫救援队。坚持立足实战、完备高效的原则,建立包括火灾、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和其他突发灾害事故在内的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建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配合、统一高效、联勤联动的指挥体系。坚持专业培训、合成训练和综合演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分级管理、联训联战的专业化、实战化体系。坚持“统一筹划、分步建设、分类保障”的原则,建立规划合理、资源共享、平战结合的综合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工作目标。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办发〔2009〕59号文件要求,建成市、县(市)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训练体系和综合保障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映、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明确通信联络、预案启动、力量调集、组织指挥、协同配合、战勤保障等程序规定,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全市应急救援水平,切实承担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任务。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明确、多种力量协同联动”的综合应急救援格局

(四)加强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定期通报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大力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破解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和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和作战体系建设。各综合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建立应急信息沟通和联络协调及联系机制,共同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五)发挥职能作用。各综合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完成各自专业任务的同时,在各类重特大灾害事故中按专业发挥主导作用。

各级公安消防队伍在完成火灾扑救任务的同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物倒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故等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驻佳部队主要参与配合防化、水上事故、重特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空难事故、爆炸、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故及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救援。

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支队主要承担爆炸事故、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参与配合重特大火灾扑救、化学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群众遇险事故等重大灾害事故和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救援。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在各类灾害事故中抢救、医治受伤人员,对灾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

各级安监部门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事故等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主要在人防工程灾害事故中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建筑图纸和技术资料,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中参战队伍的饮食、休整保障,为在参加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人员发放补助金、慰问金等。现场组织核查上报灾情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各级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住房保障部门主要在建筑倒塌、燃气管道爆炸、地下建筑等灾害事故中参与救援,提供相关建筑图纸和技术资料,协调建筑施工企业为救援队伍提供铲车、吊车、挖掘机、大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设备,在灾后协助事故原因调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各类灾害事故中为救援队伍提供车辆、修复坏损道路、运送救援人员和装备等。

海事部门所属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地震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在震后及时指导地震救援队伍开展工作,并向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数据。

各级环保部门在各类灾害事故中主要承担现场水体、空气的监督监测、污染源清理等工作;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后,要及时将污染情况和相关数据提供给参与事故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并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的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的气象监测、预报工作,每日向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当日辖区内的气象信息,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在各类重大灾害事故处置中为救援队伍提供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安排应急救援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灭火业务,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等。

各级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灾害事故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报道。

森警支队主要承担森林、草原(草甸)等火灾处置,参与配合林区周边村镇的建筑火灾、建筑密集区大面积火灾的处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各类地质灾害事故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级供热部门和供热单位主要负责城市供热管线爆裂事故的维修工作,在重大灾害事故现场为救援队伍休息、办公场所提供供热支持。

各级供电部门在各类事故救援中主要负责为指定区域进行断电、供电任务,在没有电力设施的场所,紧急安装发电、供电设备和线路,保证灭火救援现场的用电。

各级水务部门主要承担城市供水、排水管线爆裂事故的处置,洪灾、旱灾的预防和宣传,水库水坝安全、水利调度和抗洪、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调度指挥,在各类灾害事故中负责各类救援工作的用水供应,与环保部门共同负责重大灾害事故后的水域污染的防治工作。

供水、排水公司主要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管线爆裂事故的处置,在各类灾害事故中负责各类救援工作的用水供应。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城市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的救援工作。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通信公司,主要负责各类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六)明确协调机制。各级政府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的人员、车辆装备及各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变更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及时修订《佳木斯市应急救援通信联络表》和《佳木斯市应急救援联合作战方案》。对涉及地域广、危害范围大、处置难度大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力量配合实施处置;日常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可由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现场最高指挥员实施,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和警种要协同配合,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救援处置,交警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特警、派出所民警负责警戒和维护治安,科技通信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现场救援行动的勤务保障,公共信息和网络安全检查、宣传部门要掌握舆情,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三、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七)建设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应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佳木斯市区依托向阳区消防大队组建城市高层建筑应急救援专业队,依托前进区消防大队组建地下建筑应急救援专业队,依托郊区消防大队组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依托东风区消防大队组建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地震应急救援专业队。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办发〔2009〕59号文件的要求,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组建“一队多能”的县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级公安消防大队警力不足的,当地政府应以适当比例招聘合同制消防员来补充。

(八)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大中型企业单位和火灾危险大的企业应结合实际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对没有按照标准和要求建设的,各级政府部门应督促其按照标准建设;对作用发挥不明显、保障机制不健全的专职消防队伍要进行调整和整合;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伍,赋予其救援职能,并给予抚恤和伤残保障;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先期预警和早期处置作用,将其纳入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九)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结合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分工,分门别类的设置专家组,建立相应数据库,基本形成覆盖多门类、多专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体系,建立调用专家参与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发挥专家组会商与研判、咨询与辅助决策的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各级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席会议。

四、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实战体系,增强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指挥、各类专业队伍负责人参加的市、县(市)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联勤指挥部、作战指挥部、应急救援保障部和专家组。建立全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设置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通信指挥中心,实现与省政府、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职责任务集中接(处)警,多警种、多专业同时响应,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协同联动的综合应急救援网络。

(十一)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各级政府应按照“立足实战、完备高效”的原则,依据本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灾害事故类型预案和协同作战预案,形成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综合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明确参加国家和省、市、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四级响应等级,一旦发生大的灾害事故和重大灾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联动机制,指挥调度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组就近快速机动增援,及时有效处置。

(十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按照“专业培训、合成训练和联合演练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实战和协同作战训练,提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按照规模与辖区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设施与本区域灾害特点和危险源情况相符合的原则,本着专业性、区域性、通用性的标准,根据区域易发、常发灾害事故救援任务实际,推进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向阳大队异地新建计划,建设训练基地,建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地震、建筑物倒塌、烟热、山岳、深井、高空等综合模拟训练设施。针对所承担任务的特点,有组织、有重点地强化专业训练,加强专业救援队和灭火救援攻坚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专业化训练,锻造拳头力量和尖刀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预案分类别、经常性地组织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升协同作战、有效处置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每年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不得少于2次。

五、强化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提高应急救援保障水平

(十三)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和参与灾害事故处置需要,遵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防护优先、实用高效”的原则,增设应急救援专项经费,按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资源的基础上,抓好各类应急救援队建设和装备配备。城市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重点增配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等方面的专用装备及器材、药剂,以及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森林火灾,处置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地震和建筑倒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大功率、高效能的新型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车辆及装备。县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车辆装备的配备。同时,要结合农村实际,配备轻型适用的灭火救援装备。

(十四)提高应急储备综合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建设”的原则,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分区域完善物资装备储备,加快推进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大队建设,逐步建成以中心城市、重点城市为重点,以周边城市为辅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各级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和整合各类应急储备资源,统计物资、通信、装备等相关资源底数,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统筹纳入应急保障范畴,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和消防大队要结合应急救援任务,加强常用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应建立与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相结合,警地联储、紧急调用、机动运输等应急保障管理制度,保证应急处置、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构建“警地联供联保、储备科学适量、调动运输迅速、资源满足需求”的社会化应急联勤联动保障体系。

(十五)建立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建立、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训练基地、应急物资储备的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坚持专项投入与年度投入相结合,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六、制定综合应急救援发展规划,实现应急救援工作长远发展

(十六)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制定出台市级和县(市)区级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两年规划,明确建设规模和年度任务,并将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经费、装备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十七)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承担综合应急救援各项建设任务,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队伍建设的任务分工和职责,明确建设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按计划、标准和要求完成规划任务。

(十八)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工作机制,确保队伍建设、通信调度指挥、协同作战和物资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构建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工作程序,不断探索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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