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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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3〕2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提升社保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各部门要与所属参保事业单位签订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督办,确保参保单位按时缴费。各参保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定期向单位职工公布缴费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二、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并按照协议分期、分批补齐所欠养老保险费。其中:对有足额缴费能力的欠缴单位,须在1年内予以清缴;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事业单位,须在3年内予以清缴。
对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人社部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社会保险法》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
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在编职工,参保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按照历年全市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和7%进行补缴;参保单位新增职工调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个人要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差。其中,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新调入人员或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原渠道管理。
四、强化参保单位信用等级管理
人社部门要按照参保单位缴费等情况,做出相应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对诚信和失信单位适时予以通报。
五、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人社部门要认真开展内控检查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基金预警机制,加强基金精算管理,遏制基金“跑、冒、滴、漏”,不断优化基金运营环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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