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南水北调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日期:2010-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规范南水北调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把有限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民生工程最需要的项目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履行管理职责

南水北调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对国家重要生态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的补偿资金;是国家从维护生态安全大局出发,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确保丹江口水库“一库清水送北方”,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专设的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区域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任务,是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二、把握原则,发挥资金效益

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调配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区域、行业和产业特点,科学筛选项目,因地制宜,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扶持重要生态功能区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和环境基础设施等项目,使用国家生态补偿资金要始终坚持生态优先,充分发挥示范效应。

(三)效益优先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生态环保效益,着力支持生态保护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项目,全面推进十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操作的原则。按照“计划审批、项目核准、使用监管、年度检查”的要求,规范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多管齐下,管好用好中央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

三、规范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的规范中央生态补偿转移资金使用的范围和用途。重点用于:保证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和已建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正常运转;支持带动库区经济发展、有利于节能减排、发挥区域优势的特色产业;支持推广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四、计划使用,严格审核把关

按照中央、省的要求,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年度使用计划,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上报市南水北调办、财政部门(规定格式和内容由市南水北调办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的要求另行下发),由市财政局会同南水北调办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会审,各级上报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计划一经确定如需调整,应报市南水北调办和市财政局审查备案。建立生态补偿资金分析报告制度。各地要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市南水北调办、财政局。

五、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市财政、监察、审计、发改、南水北调办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的,以及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实施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计划执行中违反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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