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3〕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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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设立市、县(市、区)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各县(市、区)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基金主要功能为: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基金初始规模和以后年度规模,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研究提出,上报当地政府审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认定按照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按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的具体支付范围执行。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部门管理,各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专账管理。市级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卫生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各县(市、区)管理办法由本级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卫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同级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一)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是否参加生育、工伤、基本医疗和商业医疗等各类保险等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住院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
(三)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对象的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七、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做好衔接,确保长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四)积极准备,及早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抓紧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制定细化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2014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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