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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河路东延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河路东延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清河路东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清河路东延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对面五层楼。
三、征收主体:随州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随州市住建委。
五、征收实施单位:随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签约期限为一个月。
八、本通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迁入户口或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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